神开股份案:一审胜诉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本案,被告为神开股份(002278),本案系股民维权中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方胜诉,为股票索赔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
案件基本事实
神开股份作为上市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6 日发布公告,披露其收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神开股份存在严重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2011 年 2 月 4 日,揭露日为 2013 年 11 月 21 日。
多名原告称,在对神开股份虚假陈述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信任买入神开股份股票,后因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产生投资损失,认为损失与神开股份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遂提起股票索赔诉讼,请求判令神开股份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神开股份对此进行答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认为原告以 2013 年 11 月 20 日收盘后公司发布的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主张 2013 年 11 月 21 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缺乏依据,该《调查通知书》仅提及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未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且证券监管部门立案稽查后,并非必然会对相关主体课以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的计息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法院认定神开股份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的投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神开股份应当就其虚假陈述行为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多项条款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神开股份向各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佣金损失,并按对应基数、期间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上述款项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律师团队背景
本案代理律师王智斌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该律所现有执业律师超百人。王智斌律师在投资者维权领域深耕十余年,其律师团队通过诉讼方式累计为超千名投资者挽回损失,在股票索赔、股民维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者法律服务领域拥有众多成功案例,神开股份案为其代理的虚假陈述类股民维权典型案件之一。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19 年 01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