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海龙案:一审胜诉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投资者诉恒天海龙(000677)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近日迎来一审胜诉结果,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定恒天海龙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本次股票索赔、股民维权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本案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原告为二级市场普通投资者,被告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9 日受理该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后,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恒天海龙作为 A 股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该行为的实施日为 2009 年 1 月 1 日,且恒天海龙曾于 2013 年 11 月 22 日发布公告,披露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了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原告因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产生投资损失,遂提起股票索赔诉讼,主张相关民事赔偿。
法院判决核心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定,恒天海龙的虚假陈述行为已对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相关赔偿应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条件执行,即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的部分全额清偿,超过 5 万元(不含 5 万元)部分按 40% 比例清偿。本案中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未超过 5 万元,恒天海龙应全额清偿该部分损失。
同时,对于原告主张的佣金损失、印花税、利息损失相关数额,恒天海龙无异议,法院对该部分诉求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合理赔偿主张应得到支持,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与法律依据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条文,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恒天海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同时赔偿原告佣金损失、印花税、利息损失;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王智斌律师团队深耕股民维权、股票索赔领域十余年,累计为超千名投资者通过诉讼方式挽回损失,恒天海龙案是其在证券虚假陈述维权领域的又一成功案例,彰显了专业律师团队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19 年 01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