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生化案:终审胜诉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振兴生化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股民维权案,本案被告振兴生化对应上市股票为 ST 生化,股票代码 000403,该案最终实现终审胜诉,为股民股票索赔维权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原告某姓投资者与被告振兴生化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由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号为 (2016) 晋 01 民初 1 号。法院受理该案后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智斌律师、被告振兴生化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案件审理程序依法完成。
原告主张,基于对振兴生化信息披露公告的信任,认为其完成了真实、充分、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遂对 ST 生化进行股票投资。原告在 2006 年 6 月 20 日(振兴生化提供担保未进行公布,虚假陈述实施日)后、2013 年 4 月 24 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前买入 ST 生化股票,并在 2013 年 4 月 24 日后仍持有或卖出该股票,因振兴生化的虚假陈述行为产生投资损失,故提起股票索赔诉讼,要求振兴生化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判决结果与依据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判定被告振兴生化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相应投资损失,本案诉讼费由振兴生化承担。同时法院明确,如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服,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该判决文书由审判长曹轶群、审判员张俊红、代理审判员唐璐作出,书记员路亚君记录,判决作出时间为二 0 一六年十月十日。
律师团队与股民维权成果
本案代理律师王智斌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法学硕士,在投资者维权领域深耕超 10 年。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为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超百人。
10 余年间,王智斌律师及其律师团队专注股票索赔、股民维权等投资者维权法律服务,通过诉讼方式累计为超过千名投资者挽回损失,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获得广大投资者的认可与支持。截至 2019 年 1 月,其团队代理的虚假陈述类股民维权案件包含方正证券、雅百特、振兴生化等多家企业相关案件,同时还代理了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系列白银及原油现货纠纷案等其他投资者维权案件,在金融投资维权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成功案例。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19 年 01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