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的投资者诉宏磊股份(002647)虚假陈述股票索赔一案,日前迎来一审胜诉结果,律师团队计算的投资者索赔金额获得法院近乎全额支持,此次股民维权诉讼取得实质性胜利。

法院认定诉讼时效起算节点

法院审理过程中,就本案股票索赔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作出明确认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应自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若存在多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起算点。

本案中,法院认定诉讼时效应从 2014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宏磊股份主张以 2013 年 4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作出的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之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法院认为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同时法院确认,投资者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递交起诉状,起诉行为尚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

一审判决结果及相关法律依据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多项条款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宏磊股份向原告支付相应赔偿款,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宏磊股份承担。

若宏磊股份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法院明确其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判决文书载明了上诉相关事宜,若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团队股民维权专业能力

本案的胜诉,是王智斌律师团队在股票索赔、股民维权领域的又一成功案例。王智斌律师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法学硕士,在投资者维权领域深耕超 10 年,期间带领律师团队通过诉讼方式累计为超千名投资者挽回损失。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为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超百人。王智斌律师团队深耕证券市场投资者维权领域,代理了包括方正证券、雅百特、超华科技等多起虚假陈述股票索赔案件,还代理了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等内幕交易维权案件,以及系列白银、原油现货纠纷等其他投资者维权案件,在股民维权、股票索赔领域拥有丰富的成功案例和专业的法律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