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投资者诉天津磁卡(60080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案获得一审胜诉判决,律师团队为投资者计算的股票索赔金额获得法院全额支持,此次股民维权诉求得到司法层面的充分认可。

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本案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案号为 (2015) 二中民二初字第 435 号,法院于 2015 年 6 月 2 日对该案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后,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斌律师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天津磁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亦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天津磁卡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核心判决理由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抗辩原告的损失系大盘波动的系统风险所致,对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作出认定,该条款明确了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法定情形,而被告未举证证明本案存在该条款规定的情形。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若主张系统风险导致原告损失,不仅需举证证明系统风险事由存在,还应证明该事由对股票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并引发整体股价大幅涨跌,且需明确区分虚假陈述行为与系统风险对股价的影响程度及判断标准,现被告未能完成上述举证义务,故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案件一审判决结果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天津磁卡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相应利息损失,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还明确,若天津磁卡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按相应比例由原被告分担,被告承担主要受理费金额。此外,当事人若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团队股民维权专业背景

王智斌律师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法学硕士学历,在投资者维权领域深耕十余年,其带领的律师团队累计为超千名投资者通过诉讼方式挽回损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为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超百人,在股票索赔等金融投资者维权领域拥有诸多成功案例,除天津磁卡案外,还代理过方正证券、雅百特等多家企业的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以及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等各类投资者维权案件。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19 年 0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