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投资者诉海润光伏(60040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案获得胜诉判决,律师团队为投资者计算的股票索赔额获得法院金额全额的支持,此次股民维权诉讼的胜诉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维权案件提供了典型司法实践参考。

案件基本审理情况

本案为投资者张某某与海润光伏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法院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案件审理程序依法完结。原告方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海润光伏赔偿投资损失,并由海润光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核心事实依据为海润光伏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投资损失。

法院认定虚假陈述核心事实

法院审理中确认,双方均认可海润光伏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2015 年 1 月 23 日,揭露日为 2015 年 2 月 13 日,基准日为 2015 年 3 月 5 日,基准价为 7.81 元。法院认为,投资者在海润光伏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后至揭露日之前买入其股票并产生损失,已完成基本举证责任,依法推定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与海润光伏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投资者有权主张股票索赔。

针对海润光伏提出的投资者损失系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致的抗辩,法院审查后认为,海润光伏提交的上证指数大盘、同行业其他个股及 ST 海润的三份 K 线走势图,不足以证明其抗辩主张,该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案件判决结果与法律依据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核心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方的股票索赔诉求,判令海润光伏向原告赔偿投资损失,同时判决案件受理费由海润光伏承担;若海润光伏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若不服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

律师团队股民维权专业背景

本案代理律师王智斌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法学硕士,在投资者维权领域深耕 10 余年,其带领的律师团队累计为超过千名投资者挽回损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为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超百人,团队在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股民维权、股票索赔案件中拥有大量成功案例,在金融衍生品投资者法律服务领域具备专业能力。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19 年 0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