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案:一审胜诉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投资者诉三峡新材(60029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近日该案获得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胜诉判决,本次股民维权、股票索赔行动取得阶段性法律成果。
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本案为投资者张某某与三峡新材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对该案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后,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斌律师、刘国华律师,被告三峡新材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柳柳律师、陈婉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判决核心理由
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张某某截至 2014 年 1 月 27 日未出售涉诉股票,且买入均价高于 5.4 元 / 股,由此形成的投资损失与三峡新材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三峡新材应当就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针对三峡新材提出的同期上证指数下行对公司股价造成负面影响,该部分损失应从赔偿范围中扣除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同期上证指数下行属于正常市场波动范围,不存在影响股价的系统风险,三峡新材的该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赔偿计算标准进行认定,对其按年利率 0.5% 计算利息、按 3% 计算佣金的诉请,作出部分支持、部分不予支持的判定,依法核定了合理的损失计算标准及范围。
案件一审判决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三峡新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三峡新材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峡新材负担。同时法院明确了该案的上诉权利及相关上诉程序要求。
律师团队维权背景
本案代理律师王智斌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该律所现有执业律师超百人,为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投资者维权领域深耕十余年,其律师团队通过诉讼方式累计为超千名投资者挽回损失,在股票索赔、股民维权领域拥有丰富的成功案例,三峡新材案为其证券虚假陈述维权类的典型成功案例之一。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19 年 01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