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鑫药业案:一审胜诉
案件判决核心依据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 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5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多项条款之规定,作出相关判决,成为本次股票索赔案件的核心法律依据。针对原告提出的利息诉请,法院认定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明确了利息计算的标准与依据。
一审判决具体结果
法院判决紫鑫药业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及对应利息,利息计算区间为 2011 年 4 月 19 日至 2011 年 11 月 4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核算;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相应比例由原告与紫鑫药业分别负担,紫鑫药业承担对应受理费金额。
若紫鑫药业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法院判定其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相关当事人对本次一审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团队股民维权实力
本案代理方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为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超百人。王智斌律师为该所合伙人、副主任,拥有法学硕士学历,在投资者维权领域已深度耕耘 10 余年,是股票索赔、股民维权领域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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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19 年 01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