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本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尔康制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属于股民维权、股票索赔范畴,案件审理结果为部分胜诉,因法院对可索赔范围作出明确限定,诸多投资者被排除在索赔范围之外,目前案件已正式进入二审阶段。

一审法院核心事实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尔康制药存在 2015 年、2016 年连续两年财务造假的事实,同时法院对此作出区分认定,认为尔康制药 2015 年年报造假占比不高,该行为不构成虚假陈述,仅 2016 年年报造假的行为可认定为虚假陈述。

基于该事实认定,法院明确了本案股票索赔的投资者资格范围,判定仅在 2016 年年报发布后买入尔康制药股票的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具体为 2017 年 4 月 21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2 日期间买入该股票的投资者,方有权提起股票索赔诉讼,其余投资者的索赔主张被法院排除在外。

一审判决相关结果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判令尔康制药向符合索赔资格的原告赔偿相应损失,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尔康制药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各案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标准详见判决附表,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其中判决确定由尔康制药承担的部分,尔康制药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此外,案件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后续进展安排

因一审法院对股票索赔范围作出限定,部分投资者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并提起上诉,尔康制药方面亦针对部分案件提起上诉,本案将进入二审审理程序。

针对后续的股民维权工作,代理方明确后续安排,待本案二审判决落地后,再启动新的股票索赔案件起诉工作,相关后续通知将另行发布,提请投资者耐心等待。

代理律师团队的观点

王智斌律师团队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观点不予认可,其认为现行法律中并无财务造假达到特定比例才构成虚假陈述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69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行为,即应依法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团队同时指出,法院虽对虚假陈述行为的 “重大性” 标准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但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之上。针对本案,律师团队将继续代理提起上诉的投资者,在二审阶段就股票索赔相关争议点据理力争,维护股民维权的合法权益。

备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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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19 年 09 月 0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