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规主体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450,简称:康得新),以及钟玉、王瑜、徐曙等 13 名时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

二、违规类型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具体包括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年度报告重大遗漏、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违规时间线

证监会对康得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并审理后,2019 年 7 月 5 日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90 号);2020 年 6 月 24 日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56 号);2020 年 9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2020〕7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年 9 月 24 日发布该处罚决定。

四、核心违规事实

2015-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通过虚构业务虚增利润总额,各年度虚增金额占披露利润总额比例均超 127%,2018 年达 711.29%,同时虚假披露银行存款余额,相关账户实际余额为 0。

2016-2018 年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事项,担保债务本金年均超 14 亿元。

2018 年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将超 24 亿元募集资金转出,资金回流后用于归还贷款、配合虚增利润等,却在年报中谎称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五、监管处罚结果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作出处罚:1. 对康得新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 60 万元;2. 对钟玉警告并处罚款 90 万元,王瑜、徐曙等 12 名责任人员分别被处以 3 万元至 30 万元不等罚款,其中张丽雄因配合调查获从轻处罚,监事吴炎因勤勉尽责免于处罚。

六、违规核心问题

康得新存在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实际控制人钟玉主导策划并组织实施全部违法事项,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部分人员直接参与造假;公司内控失效,与实际控制人协同实施虚假记载、隐瞒重大事项、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行为,信息披露存在严重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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