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信息披露违规详情
一、违规主体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鸿达兴业);相关责任人员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奕丰,财务总监林桂生,董事姚兵、刘江飞,时任董事会秘书林少韩,时任董事郝海兵,时任副总经理殷付中,时任监事会主席郑伟彬。
二、违规类型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包括定期报告、募集资金相关专项报告及公告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三、违规时间线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发生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行为;2020 年 1 月 - 2023 年 6 月,公司存在财务数据造假行为;2020 年 8 月 - 2021 年 10 月,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21 年 3 月 - 9 月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进展;2025 年 4 月 21 日、22 日,江苏证监局就本案举行听证会;2025 年 6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鸿达兴业)》〔2025〕12 号。
四、核心违规事实
2019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0 年 7 月 23 日,擅自改变 2019 年募集资金用途,涉及金额 16.9128 亿元,资金主要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2020 年 1 月至 2023 年 6 月,通过篡改账套、虚构审计分录等方式虚增营收 35.05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40.78 亿元,导致多期定期报告虚假记载;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及归还情况,8.483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虚假归还,相关报告及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 8 月至 2021 年 10 月,涉及 28 起重大诉讼仲裁,金额 27.14 亿元,2021 年 4 月达到披露标准后未及时披露;17.94 亿元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未及时披露,直至 2021 年 12 月才一并披露。
五、监管处罚结果
由江苏证监局作出处罚,对鸿达兴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850 万元;对周奕丰警告并处罚款 2200 万元,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林桂生警告并处罚款 600 万元,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姚兵、林少韩、郝海兵等 7 名责任人员分别处以 400 万元至 50 万元不等罚款并给予警告。
六、违规核心问题
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多项证券违法行为,公司内部治理失效,募集资金管理失控,财务造假手段恶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相关董监高未勤勉尽责,对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对虚假记载的定期报告、公告签字确认,严重违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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