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规详情
一、违规主体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878,证券简称:维康药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刘忠良;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卢卫芳;时任总经理、董事孔晓霞;时任财务总监王静;时任副总经理、董事吴建明;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朱婷。
二、违规类型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具体为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
三、违规时间线
2024 年 12 月 27 日,维康药业及刘忠良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
2025 年 6 月 27 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 (2025) 9 号);
2025 年 7 月 10 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6 号)。
四、核心违规事实
维康药业实际控制人刘忠良组织、指使公司以支付工程设备款名义转出资金,最终转至其控制的个人账户,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 年至 2023 年上半年期末资金占用余额均占当期净资产 5% 以上,最高达 10.43%。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资金占用情况,亦未在 2020-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中披露。2022 年 12 月起,公司披露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注册稿等文件均称无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情况,相关文件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直至 2024 年 2 月公司披露终止可转债发行事项。上述事实有公司公告、银行流水、会计凭证等证据予以认定。
五、监管处罚结果
浙江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作出处罚:
对维康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 万元罚款;
对刘忠良给予警告,并处 700 万元罚款(实际控制人身份罚 500 万元、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身份罚 200 万元);
对卢卫芳给予警告,并处 120 万元罚款;
对孔晓霞、王静分别给予警告并各罚 80 万元;
对吴建明、朱婷分别给予警告并各罚 60 万元。
六、违规核心问题
维康药业未履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义务,对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长期未披露,且在可转债发行相关文件中虚假陈述,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相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违法行为,时任董监高未勤勉尽责,未对定期报告、募集说明书真实性进行有效核查,共同导致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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