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信息披露违规详情
一、违规主体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张宏伟;时任董事长、总裁孙明涛,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党荣毅,时任董事会秘书康文杰,时任副总裁、董事戴胜利,时任董事、副总裁张惠泉,时任监事会主席吕廷福,时任监事刘艳梅。
二、违规类型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违规时间线
2020-2023 年,东方集团持续实施虚假贸易业务并导致年报虚假记载;2024 年 2 月,东方集团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国证监会对东方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后,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程序;2025 年 4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2025〕5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本案作出正式处罚。
四、核心违规事实
2020 年至 2023 年,东方集团为维持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及业绩考核等,通过增加业务环节、虚构业务链条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导致各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虚增营收占比最高达 49.26%,虚增营业成本占比最高达 44.39%。张宏伟 2022 年 1 月起直接参与经营,组织决策相关虚假贸易;其余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知悉业务实质,参与审批、资金操作等,且均签署对应年度报告并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监管处罚结果
中国证监会对东方集团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 1000 万元;对张宏伟罚款 1000 万元,对孙明涛等 7 名责任人员分别处以 250 万元至 500 万元不等罚款及警告。同时,对张宏伟、孙明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党荣毅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间不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及担任证券发行人董监高职务。
六、违规核心问题
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管理层核心人员牵头实施,公司内部治理失效,通过虚假贸易业务系统性虚增营收和成本;相关董监高人员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知悉业务实质仍签署虚假年报,信息披露制度执行流于形式,违反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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