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规主体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 浩丰,证券代码:300419);李继宏,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高慷,时任公司董事长;申畅,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二、违规类型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具体为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要求。

三、违规时间线

  1. 2023 年 12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42023022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

  2.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收到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3 号);

  3. 2024 年 11 月 6 日,公司收到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 号),违法违规事项调查、办理终结。

四、核心违规事实

2020 年,ST 浩丰与 5 家单位开展的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公司仅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未对该业务进行正确会计核算。上述行为导致公司 2020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7312.85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11.43%,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相关违法事实有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公告、业务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佐证。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 2020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五、监管处罚结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相关责任主体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未要求听证:

  1. 对 ST 浩丰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2. 对李继宏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3. 对高慷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4. 对申畅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罚款,若不服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违规核心问题

  1. 公司业务核算存在重大偏差,未如实反映业务实质,刻意通过非经营性业务虚增营收,导致财务信息失真;

  2. 相关高管未勤勉尽责,李继宏隐瞒业务实质并主导实施,高慷、申畅未对业务真实性、核算合规性进行有效核查,均对虚假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义务;

  3. 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控机制存在严重缺陷,未能有效防范和发现财务信息虚假记载问题,损害投资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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