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规主体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619.SH),涉事相关责任人员包括时任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设计三院院长、独立董事等相关任职人员。

二、违规类型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披露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未遵守证券市场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 的法定准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三、违规时间线

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会对公司正式立案调查;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收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 (2023) 1 号);2023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收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1 号、(2023) 2 号、(2023) 3 号),相关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正式认定;2023 年 11 月 7 日:上交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四、核心违规事实

2020 年、2021 年,公司就多地多个项目签订供货协议,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确认收入,实际相关商品控制权未转移,且公司仍需提供配套服务,收入确认标准不符合实际经营情况。通过该方式公司虚增 2020 年营业收入 2.14 亿元、利润总额 1.46 亿元,虚增 2021 年营业收入 1.12 亿元、利润总额 0.21 亿元,虚减 2022 年利润总额 0.73 亿元,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23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发布公告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五、监管处罚结果

厦门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对罗普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400 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陈延行、时任董事总经理江文涛分别给予警告并各罚 300 万元;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陈碧珠给予警告并罚 200 万元;对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余丽梅给予警告并罚 150 万元;对其余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 50 万元罚款,对部分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上交所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对部分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监管警示。

六、违规核心问题

公司收入确认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合理的收入确认标准,导致财务数据失真;相关责任人员未勤勉尽责,未对年度报告信息履行审慎核查、确认义务,部分人员直接筹划、实施违规行为,独立董事未发挥监督核查作用;信息披露管理机制失效,未对年度报告核心财务信息进行有效审核,虚假财务信息对外披露,损害投资者知情权,破坏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