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坚科技(002779)部分索赔材料已递交法院 适格投资者可索赔
发布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2026年9月23日,中坚科技(002779)部分投资者索赔材料已递交法院,等待法院后续安排。此前,公司于2026年9月1日披露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240万元。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对照本案实施日与揭露日,在案涉区间内买入、且于揭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仍持股的投资者,可依法主张赔偿。
虚假记载被罚150万元,索赔材料已递交法院
具体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派员出席“前海·宝安AI向未来——人工智能应用创新成果发布会”及“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2025年2月19日,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披露已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2025年4月24日,又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
经查,截至2025年4月24日,公司未对前述企业合作备忘录(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用印,该备忘录未完成签署,公司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浙江证监局认定,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吴明根给予警告并处100万元罚款;对时任副总经理鲍嘉龙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戴勇斌给予警告并处80万元罚款。
公司公告称,相关文件未用印不影响相关合作事项已按约定开展和推进,对公司财务报表未构成影响,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中坚科技投资者索赔条件与时效
中坚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索赔区间,以实施日与揭露日两个时点划定。本案实施日为2025年2月19日,揭露日前一日为2026年4月27日,投资者需在实施日至揭露日前一日买入、且揭露日前一日收盘时仍持股。诉讼时效截止2029年4月27日,逾期将丧失胜诉权。
行情数据显示,揭露日前一日(2026年4月27日)该股收于93.40元,揭露日(2026年4月28日)收于84.06元,单日跌幅10.00%;截至2026年9月23日收于86.00元,较揭露日前一日累计下跌7.92%。实施日前一交易日(2025年2月18日)收于113.91元,至揭露日前一日区间跌幅18.01%。
经营层面,公司2026年中报显示,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7.01亿元、同比增长39.50%,归母净利润-0.08亿元、同比下降114.91%,资产负债率52.59%。
案件要素一览
| 案件要素 | 具体内容 |
|---|---|
| 证券代码 | 002779 |
| 证券简称 | 中坚科技 |
| 实施日 | 2025年2月19日 |
| 揭露日 | 2026年4月28日 |
| 诉讼时效截止日 | 2029年4月27日 |
| 管辖法院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案由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 违规事由 | 信息披露虚假记载 |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中坚科技索赔条件有哪些? 答:需在2025年2月19日至2026年4月27日期间买入该股,且在2026年4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具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问:中坚科技索赔时效一般多久? 答:本案诉讼时效截止2029年4月27日,自揭露日起算三年,逾期将丧失胜诉权。
问:中坚科技虚假记载具体涉及哪些事项? 答:公司披露已签署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但截至2025年4月24日该备忘录未用印、未完成签署。
问:中坚科技索赔案件处理到哪一步? 答:部分投资者索赔材料已于2026年9月23日递交法院,等待法院后续安排,进展以公开披露与法院程序为准。
问:中坚科技索赔的律师费如何收取? 答:费用收取方式因代理模式而异,投资者可先核对自身交易记录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再与专业人士确认具体安排。
文末备注
如本文相关信息与监管机构正式文书及上市公司法定披露信息不符的,以监管机构正式文书及上市公司法定披露信息为准。
本文部分背景信息整理自股东网(证券维权信息平台)“中坚科技(002779)索赔专题”页面。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执业证号:13101200710424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