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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以来约150份监管函剑指信披违规三大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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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年以来(7月1日至10月19日)沪深两市对外披露约150份监管函,往来款项不规范、高管违规、股东违规造成的信息披露问题是三大集中症结。证券日报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康达新材因向控股子公司提供6300万元财务资助未及时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收监管函;中化岩土关联方未及时清偿借款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ST众泰股东、宝馨科技股东因未预先披露减持等收监管函。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律师指出,这种未及时披露的行为属于不当披露,是虚假陈述行为中的一种,伤害了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股东有权全面完整并且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信息,不正当披露恰恰就是损害了股东“及时”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如果投资者是在延迟披露期间买入公司股票的,该部分投资者有权就其损失向上市公司提起索赔诉讼。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证券日报(2020-06-30):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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