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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陵更名露玄机 大股东涉虚假陈述或遭股民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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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股份(原上海金陵)前大股东仪电集团因2008年至2010年期间隐瞒一致行动人关系被证监会罚款30万元,投资者或可索赔。羊城晚报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华鑫股份9月3日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大股东仪电集团曾利用旗下多家公司持股上市公司、形成实质上的一致行动人却长期未披露,被给予警告并罚款30万元;仪电集团隐瞒时间为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5月10日长达近两年;2011年12月仪电集团将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无偿划转至华鑫置业,2013年公司由「上海金陵」更名「华鑫股份」。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律师指出,对于这种行为,公司原大股东已涉嫌虚假陈述,投资者起诉索赔的前置条件已具备,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华鑫股份投资者依法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仪电集团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上市公司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均对特定事项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如有违反也将构成虚假陈述;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5月10日期间买入华鑫股份(当时名为「上海金陵」)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维权,存在亏损的可以就其亏损部分向仪电集团索赔。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羊城晚报(2008-06-02):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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