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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股份原大股东涉嫌虚假陈述 律师称受损股民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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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股份前大股东仪电集团因利用多家公司持股形成一致行动人却长期未披露被证监会罚款30万元,律师称受损股民可索赔。证券日报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证监会查实华鑫股份前大股东仪电集团通过直接持股及兴正投资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具有股权控制关系;2008年6月2日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即华鑫股份)股权7.59%、超过总股本5%应披露而未披露,6月3日合计持股升至24.95%仍未披露,2010年5月10日敏特投资将所持股份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仪电集团;证监会对仪电集团给予警告并罚款30万元。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律师指出,不仅上市公司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均对特定事项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如有违反也将构成虚假陈述;证监会已作出行政处罚,投资者起诉索赔的前置条件已具备,符合条件的华鑫股份投资者依法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仪电集团承担赔偿责任;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5月10日期间买入华鑫股份(当时名为「上海金陵」)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维权,存在亏损的可以就其亏损部分向仪电集团索赔;如果有投资者起诉仪电集团,争议焦点应该是股东虚假陈述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法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可以作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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