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阳光城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

阳光城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6-03-16 09:44:15| 联系电话:13301915286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阳光城(00067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之平行案件,近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该案一审获得胜诉,本次股民维权、股票索赔行动取得阶段性法律成果。

一、案件审理机制与核心裁判结果

本案系阳光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的平行案件,福州中院采用示范判决机制对该系列案进行审理。此前该系列案示范案件已完成一、二审审理并生效,本案原告方同意适用示范判决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法院对与示范判决共通的事实和争点未再作重复记载。

法院经审理认定,阳光城构成证券虚假陈述,需对符合索赔条件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阳光城向诸原告支付赔偿款,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本案案件受理费由阳光城承担。若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法院核心判决理由

  1. 损失索赔范围界定:法院明确,在虚假陈述实施日 2020 年 10 月 23 日之后、揭露日 2023 年 4 月 29 日之前购入阳光城股票,且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直至基准日 2023 年 10 月 30 日仍持有该股票的原告,其所受损失可纳入股票索赔范围。

  2. 损失核定标准:法院委托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对原告损失进行测算,该机构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计算方法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双方公平合理,法院对该核定结果予以认定。

  3. 损失扣减原则:原告可获赔损失为扣除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险影响后的实际损失,法院同时认定案涉期间大盘、行业指数存在波动,并通过中证中小投资者法律服务中心进行了损失测算。

  4. 法律适用依据: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作出本次判决。

三、案件后续相关说明

  1. 本案目前尚未知晓阳光城是否会提起上诉,暂无法确定案件是否将进入二审程序。

  2. 阳光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股票索赔诉讼时效尚未届满,目前该案件仍开放委托,符合股民维权条件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委托索赔。

  3.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指定渠道了解股票索赔、股民维权的委托流程,不明之处可通过公众号留言或工作时间致电咨询。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5 年 09 月 05 日


上一篇: 新潮能源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
下一篇: 世纪星源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
案件进展

在线咨询

  • 人工咨询

    扫码咨询在线客服

  • 微信小程序

  • 扫码使用

    扫码使用“股票索赔诉讼服务”

  • 备案号:沪ICP备18022070号-1网站地图
    王智斌律师团队(执业证号:13101200710424519)
    Copyright © 2016-2026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