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6-03-16 09:42:51| 联系电话:13301915286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新潮能源(股票代码:600777)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中的平行案件,该案迎来一审胜诉结果,为参与本次股票索赔、股民维权的投资者赢得合法权益,相关民事判决已由北京金融法院送达。
一、案件审理核心情况
本案由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审理,案号为 (2025) 京 74 民初 718 号,法院采用示范判决机制审理该系列股票索赔案,本案系其中的平行案件。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至 20 日分批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被告双方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案涉期间大盘、行业指数存在波动,并委托中证中小投资者法律服务中心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专业测算,为本案的股票索赔金额认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法院判决核心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新潮能源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已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针对新潮能源提出的原告损失应当扣除信用账户交易损失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法院指出,信用账户是投资者为融资融券交易开立的证券账户,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证券公司仅为名义持有人,需为客户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且行使权利前需征求客户意见。从实质来看,投资者是信用账户的最终主体,盈亏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故新潮能源的相关抗辩主张无法律与事实依据。
三、本案一审判决结果
北京金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判令新潮能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新潮能源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与退还事宜,法院亦作出相应判定,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按对应金额退还,新潮能源需按规定向法院交纳受理费。此外,当事人若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四、案件后续相关说明
本次新潮能源股票索赔案的一审判决目前已正式生效,成为本次股民维权的重要司法结果。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的诉讼时效已届满,相关代理方不再接受针对本案的新委托。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5 年 08 月 0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