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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源精制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且我方上诉

发布时间:2026-03-16 09:30:12| 联系电话:13301915286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利源精制(002501)股票索赔、股民维权相关案件,近日收到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该案取得一审胜诉结果,后代理团队为维护投资者权益已提起上诉。

一、一审裁判结果:投资者获胜诉判决

本次利源精制股票索赔案经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胜诉判决,法院对案件相关损失赔偿作出相关认定。一方面,法院认定案涉期间大盘、行业指数存在波动,投资者的损失并非全部应由利源精制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法院结合利源精制此前的破产重整情况,判定对于核定损失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债权人,需按照重整计划进行打折清偿。本次一审判决中,约四分之三的投资者获得胜诉判决。

二、上诉事由:法律适用与案件事实发生变化

王智斌律师团队代表投资者就本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核心原因包含两方面。其一,法院在判决中按照利源精制的重整计划确定了其他连带责任人的赔偿范围,代理团队认为该认定与《破产法》规定不符,重整计划仅能约束利源精制自身的清偿责任,其他连带责任人的清偿责任不应受该重整计划调整。其二,在本案一审判决下达后,证监会对利源精制的时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处罚决定,导致案件的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基于上述因素,为妥善维护投资者最终的清偿利益,代理团队已通知核定损失金额达一定标准的投资者提起上诉,目前上诉材料已正式递交法院。

三、案件其他相关说明

  1. 截至目前,暂未获悉利源精制及其他连带责任人是否就本案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 本案的诉讼时效已届满,代理团队不再接受针对该案件的新委托。

本案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被告方除利源精制外,还包括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等自然人,案件由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相关诉讼程序均已依法完成。根据判决书内容,当事人如不服本次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5 年 0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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