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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圣制药案:证监会未处罚,我方仍胜诉

发布时间:2026-03-16 09:25:49| 联系电话:13301915286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投资者诉天圣制药(00287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在证监会未对天圣制药进行立案调查、亦未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投资者方斩获一审胜诉判决,成为近年来首例证监会 “未处罚” 情形下股民维权、股票索赔胜诉的典型案件。

一、案件核心亮点

本次股票索赔案件的核心突破点在于,在无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这一定性证据的前提下,仅凭借代理律师团队自行举证完成诉讼,最终法院支持投资者方诉讼请求,实现股民维权的胜诉结果。本案所有原告均由王智斌律师团队独家代理,无其他律师团队参与,在缺乏监管部门定性证据、无其他协作支援的情况下,经多轮诉讼交锋,取得理想的法律结果。

二、法院一审判决关键内容

本案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 03 民初 535 号民事判决书,系投资者分别起诉天圣制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合并审理案件,案件最初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因被告住所地管辖问题移送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对本案揭露日等核心争议问题的认定,全部采纳原告方代理律师的观点,认定本案揭露日为 2019 年 4 月 26 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诉讼时效应从 2022 年 1 月 22 日起继续计算 6 个月,原告方均在 2022 年 7 月 21 日前完成网上立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天圣制药赔偿原告方投资损失,同时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天圣制药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按规定由双方分别负担。若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判决相关说明

  1. 本次投资者诉天圣制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已作出,截至判决结果披露时,尚未知晓天圣制药是否提起上诉。

  2. 本案相关诉讼时效已届满,未参与本次诉讼的投资者已丧失胜诉权,无法再主张相关股票索赔权利。

  3. 法院综合判定的赔偿比例约为投资者区间内损失的 80%,结合 2017 至 2019 年大盘波动的市场背景,该赔偿比例为较为理想的判赔结果。

四、代理律师团队观点

本案在代理律师团队处理的股票索赔、股民维权案件中,并非涉案人数最多、索赔金额最大的案件,但该案的胜诉具有重要意义,让代理律师团队感受到较强的职业荣誉感。在无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定性证据、无其他律师团队支援的情况下,仅凭团队自行举证完成诉讼并取得胜诉,是团队数轮鏖战的成果,对此结果代理律师团队表示欣慰。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3 年 0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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