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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石化(002493)因信披违规收监管措施

发布时间:2026-08-13 19:00:27| 联系电话:13301915286

荣盛石化(证券代码:002493)于 2026年8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175号),因公司现任职工董事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职工董事任职条件,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本文梳理该事项的具体情况,并整理该股近3年监管记录与近期披露动态,供投资者关注。

一、违规主体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荣盛石化,证券代码:002493)于 2026年8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175号)。

二、违规类型

本次事项属于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层面的违规。浙江证监局经查认定,公司现任职工董事俞凤娣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职工董事任职条件,上述情形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无公司职工代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18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三、监管记录与披露动态

① 近3年监管记录:2024年5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因相关事项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② 近12个月披露动态:2026年7月17日,公司披露《关于选举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确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的公告》;2026年7月15日,公司披露《2026年半年度业绩预告》;2026年6月26日,公司披露《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2026年6月10日,公司披露《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2026年7月17日,公司披露《关于与沙特基础工业公司签署项目开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四、核心违规事实

经查,公司现任职工董事俞凤娣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职工董事任职条件,该情形直接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无公司职工代表。职工董事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安排,职工董事的任职条件与产生程序均应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治理不规范、董事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表现。

五、监管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荣盛石化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并在收到决定书后 30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六、违规核心问题与法律评价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忠实、勤勉履职。荣盛石化董事会成员中无公司职工代表、职工董事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反映出公司在董事会组成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规范性问题,损害了证券市场的规范秩序和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已表示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及时整改,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经公司核查,相关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的效力,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

相关问题解答

荣盛石化的违规事实是如何认定的?

浙江证监局经查认定,公司现任职工董事俞凤娣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职工董事任职条件,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无公司职工代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规定。

荣盛石化本次监管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作出,涉及的合规要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18号)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如何持续关注荣盛石化事项进展?

公司后续整改及进展将通过法定披露平台持续公告;股东网(证券维权信息平台)亦持续整理该股相关监管信息与维权动态,投资者可关注。

本文内容基于公司公告及公开监管信息披露整理;事项后续进展由监管部门和司法程序依法认定,具体投资者权益以法院及监管机构正式认定为准。

备注:

  1. 如本文相关信息与监管机构正式文书及上市公司法定披露信息不符的,以监管机构正式文书及上市公司法定披露信息为准。
  2. 本文部分背景信息整理自股东网(证券维权信息平台)及公开监管信息披露。
  3.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执业证号:131012007104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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