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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前的虚假陈述案件适用新规还是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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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法释〔2022〕2号,并非对所有虚假陈述案件一律适用。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规则是:施行前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诉讼时效仍按原解释计算;施行前已立案调查但尚未处罚的案件,符合条件的有6个月衔接期;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新规定审理。

这一衔接安排来自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发布的通知(法〔2022〕36号),它解决的是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手里的旧案按哪套规则走。

已处罚的案件:时效仍按原解释计算

已经拿到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诉讼时效起算点不变。根据法〔2022〕36号通知,规定施行前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诉讼时效仍按原解释计算,即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原解释(法释〔2003〕2号)发布于2003年2月1日,其时效规则以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刑事判决作出之日为起算点。新规第三十二条则改为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并规定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两套起算点可能相差数年,直接影响投资者是否还在时效内。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持有旧处罚决定的投资者,应先确认时效按哪套规则计算,再判断是否仍在可主张期间内。

已立案调查未处罚的案件:6个月衔接期怎么算

已立案调查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存在一个明确的过渡窗口。根据法〔2022〕36号通知,自立案调查日至规定施行之日已超过3年,或按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至施行日时效期间已届满或不足6个月的,从规定施行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6个月。

换言之,这类案件不会因为新规施行而立即丧失时效,而是从2022年1月22日起再给6个月。这一安排针对的正是前置程序取消后、大量已立案未处罚案件需要明确时效起点的现实需求。

需要区分的是,新规第二条已废除前置程序,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但受理门槛的取消,与时效如何计算是两个问题,衔接通知专门解决的是后者。

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新规审理

2022年1月22日之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新规定。新规第三十五条明确,本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原法释〔2003〕2号同时废止。

新规带来的实体规则变化,会直接影响这类案件的审理:第一,适用范围扩大,不再限于股票,证券法第二条规定的债券、存托凭证、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均纳入;第二,过错限定为故意和重大过失(第十三条),轻微过失不产生巨额民事赔偿责任;第三,损失因果关系的抗辩事由中,原解释的「系统风险」表述改为「证券市场的风险」(第三十一条)。

对投资者而言,这意味着同一类交易行为,在新规下是否构成索赔区间、被告能否以重大性抗辩,判断标准都可能与旧规不同。核对买入时间是否落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仍是判断交易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基础。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2022年之前买的股票,现在还能按新规索赔吗? 答:要看案件处于哪个阶段。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原解释计算时效;已立案调查未处罚的,符合条件可从2022年1月22日起继续计算6个月;尚未终审的适用新规审理。

问:新规取消了前置程序,是否意味着不用等处罚就能起诉? 答:受理环节确实不再以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为前提,但原告仍需提交身份文件、虚假陈述相关证据、交易凭证及投资损失证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问:揭露日和更正日不一致时,时效从哪天算? 答:新规第三十二条规定,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法院应予支持;两者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问:部分投资者起诉,对其他人的时效有影响吗? 答:有。新规第三十三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内部分投资者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该起诉行为对所有具有同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发生时效中断效果。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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