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多与诱空型虚假陈述:两种索赔情形怎么区分
发布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虚假陈述并非只有“忽悠你买入”一种形态,还有“骗你卖出”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前者被称为诱多型虚假陈述,后者被称为诱空型虚假陈述,两者在交易方向、索赔区间和损失计算上均有本质区别,投资者需先分清自己属于哪一种,才能对应理解索赔规则。
诱多型:夸大好消息,诱导投资者在高位买入
诱多型虚假陈述,通俗讲就是上市公司发布虚假的利好消息(如虚增利润、夸大业务前景),让投资者误以为公司基本面良好而买入股票,随后虚假信息被揭露,股价下跌导致买入者亏损。这类行为对应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形态,是证券虚假陈述索赔中最常见的类型。
判断是否属于诱多型索赔,核心看交易方向是否符合“实施日之后买入、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这里的实施日(虚假陈述行为发生或被公开披露的日期)与揭露日(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是划定索赔区间(可索赔的时间范围)的两个关键节点。
法释〔2022〕2号第十一条规定,诱多型虚假陈述中,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买入交易,交易因果关系(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关联)方可成立。换言之,在揭露日之后才买入的投资者,其交易行为不再受该虚假陈述影响,一般不能据此索赔。
诱空型:隐瞒真利好,误导投资者低价卖出
诱空型虚假陈述与诱多型相反,是指上市公司隐瞒或延迟披露实质性利好消息(如重大合同、盈利大幅增长),导致投资者在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低价卖出股票,随后利好公布股价上涨,卖出者错失收益。此类行为多表现为重大遗漏或未及时披露信息。
诱空型索赔的交易方向与诱多型正好相反。依据法释〔2022〕2号第十一条,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原告需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卖出交易,交易因果关系才可能成立。也就是说,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后至揭露前这段时间内卖出股票的投资者,才属于诱空型索赔的潜在主体。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实践中诱空型案件数量远少于诱多型,且投资者需特别注意:若卖出行为发生在揭露日之后,则虚假陈述对卖出决策的影响已不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难以成立。
两类情形的损失计算:方向相反,公式各异
损失计算是两类索赔差异最明显的环节,法释〔2022〕2号分别以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作了针对性规定,核心区别在于“卖出”与“买回”的对应关系。诱多型投资者的损失源于高价买入后低价卖出或持有;诱空型投资者的损失则源于低价卖出后高价买回或未能买回。
诱多型损失计算规定于第二十七条: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损失计算的截止日期)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平均价与卖出平均价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数量计算;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按买入平均价与基准价格(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数量计算。
诱空型损失计算规定于第二十八条: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买回的,按买回平均价与卖出平均价差额乘以买回数量计算;基准日之前未买回的,按基准价格与卖出平均价差额乘以未买回数量计算。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实施后以每股10元卖出股票,揭露日后利好兑现股价涨至15元,若其在基准日前以15元买回,则差额为每股5元乘以买回数量;若未买回,则以基准价格与10元卖出价的差额乘以未买回数量。两种计算均以“低卖高买”的差额为损失基础,与诱多型的“高买低卖”方向相反。
无论诱多还是诱空,可索赔的实际损失均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差额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且需扣除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导致的损失。法释〔2022〕2号第三十一条明确,被告能举证证明损失部分或全部由证券市场风险、他人操纵市场等其他因素导致的,可相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的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一般不能。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交易因果关系要求买入行为发生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揭露日之后虚假陈述已被市场知悉,股价通常已反映该信息,此后买入产生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缺乏交易因果关系。
问:诱空型虚假陈述中,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算不算损失? 答:不算。诱空型的可索赔交易是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的卖出行为;揭露日之后卖出时,利空信息(即此前被隐瞒的利好)已公开,卖出决策不再受虚假陈述误导,不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损失计算前提。
问:买入均价和卖出均价怎么确定? 答:法释〔2022〕2号未规定具体算法,实践中一般按先进先出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核定,将索赔区间内所有买入或卖出交易按成交时间排序后计算平均价格。多个证券账户的交易需合并计算,除权证券需复权处理。
问:不知道自己属于诱多还是诱空,怎么初步判断? 答:先看虚假陈述的内容性质——是虚报利好(诱多)还是隐瞒利好(诱空),再对照自己的交易方向:揭露前买入的是诱多情形,揭露前卖出的可能是诱空情形。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或卖出时间是否处于相应索赔区间,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协助判断。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