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源精制案一审胜诉后,赔偿金额不服如何上诉?
发布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一审胜诉不代表赔偿金额必然合理,投资者对判决认定的损失数额不服的,仍可依法提起上诉。在利源精制(002501)股票索赔案中,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的投资者已取得一审胜诉判决,但因对赔偿金额的计算存在异议,代理团队已为维护投资者权益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下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相关条文,解析胜诉方上诉时常见的金额之争焦点。
胜诉方为何还要上诉:损失计算方式直接影响获赔数额
赔偿金额的计算并非简单以买入价减去卖出价,法律规定了精细化的差额损失计算规则,适用不当会显著影响最终获赔数额。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原告在实施日(虚假陈述行为发生或被公开披露的日期)之后、揭露日(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平均价与卖出平均价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数量计算损失;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按买入平均价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数量计算。
上述计算涉及买入平均价、卖出平均价、基准价格三个关键变量的认定,任一变量的取值方法不同,计算结果便可能产生较大差异。例如,买入平均价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还是移动加权平均法,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不同算法得出的平均成本可能相差明显。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同时关注法院在损失计算中采用的均价算法是否合理。
此外,第二十九条还规定,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已经除权的证券,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若法院未按复权规则处理除权因素,将直接低估投资者的实际损失,这也是上诉中常见的计算错误类型。
系统性风险扣除比例:金额之争的另一核心战场
被告常以系统性风险为由要求扣减赔偿金额,扣除比例的高低直接决定投资者最终获赔的数额,是二审争议的焦点之一。《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对其关于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该条文确立了损失因果关系(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关联性)的审查规则,即法院应当查明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导致原告损失的其他原因等基本事实,确定赔偿责任范围。实践中,被告通常选取大盘指数或行业指数在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的跌幅作为参照,主张该跌幅对应的损失属于系统性风险,应予扣除。但参照指数的选取是否恰当、扣除比例的计算是否科学,均存在可争辩空间。
第一,参照指数的选取应当与涉案股票具有可比性。若被告选取的指数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市值规模差异过大,其参照结果便缺乏合理性。第二,扣除比例的计算应当考虑虚假陈述揭露本身对股价的冲击与系统性风险的叠加效应,不能简单将揭露后的全部跌幅都归因于系统性风险。第三,被告对扣除比例的举证应当达到充分证明的程度,若其举证不足以区分系统性风险与虚假陈述各自造成的损失比例,法院不应全额支持其抗辩。
在利源精制案中,一审虽判决投资者胜诉,但赔偿金额的认定涉及损失计算方法和风险扣除比例等专业问题,代理团队认为一审判决在相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可争辩之处,故提起上诉,力求为投资者争取更合理的赔偿数额。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一审胜诉了还能上诉吗? 答:可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不服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重新审查损失计算和风险扣除等争议问题。
问:损失计算错误主要有哪些表现? 答:常见情形包括买入平均价或卖出平均价的算法不当、除权股票未复权计算、基准日或基准价格认定错误、未按第二十七条区分已卖出与未卖出股票分别计算差额等。
问:系统性风险扣除比例可以争辩吗? 答:可以。被告需对扣除比例承担举证责任,投资者可从参照指数选取不当、扣除比例计算不科学、未区分虚假陈述与系统性风险各自造成的损失等角度提出反驳。
问:上诉期间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一般需准备上诉状、一审判决书、交易记录及损失计算明细等证据材料,重点围绕一审判决在损失认定和风险扣除方面的错误展开论证。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