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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预告变脸能否索赔?国华网安案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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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预告大幅“变脸”并非当然免责,在特定情形下,信息披露义务人仍需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国华网安(股票代码:000004)案中,投资者在证监会未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胜诉,该案同时涉及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重大差异的责任认定边界。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规定》)梳理相关规则。

预测性信息“变脸”:安全港规则与三项例外

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发行人原则上不因此承担虚假陈述责任,但存在三项法定例外情形。《规定》第六条明确,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一,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第二,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第三,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

通俗地说,法律为“预测不准”留了免责空间——商业判断本就存在不确定性,不能因事后结果不符就倒推当初构成虚假陈述。但免责的前提是:披露预测时已充分提示风险、编制基础合理、且前提变化后及时更正。若三条底线被突破,预测性信息同样可能被认定为虚假陈述。

国华网安案即触及上述边界。该案中,国华网安2022年初对2021年年度业绩预测出现大幅“变脸”,引发投资者索赔。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的该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投资者方胜诉,实现了证监会未处罚情况下的胜诉结果。这一结果提示:业绩预告“变脸”是否担责,关键不在于结果差异本身,而在于差异产生过程中是否存在未充分风险提示、编制基础不合理或未及时更正等情形。

无行政处罚也能起诉:前置程序已取消

国华网安案另一核心看点,是证监会对该公司未作出行政处罚,投资者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一审胜诉。这得益于《规定》第二条对前置程序的废除——自2022年1月22日《规定》施行起,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投资者起诉需提交三类材料:第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第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第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前置程序取消后,投资者维权的程序门槛大幅降低,但举证责任相应加重——投资者需自行收集并提交虚假陈述实施的相关证据。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并妥善保存交易记录与对账单。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业绩预告“变脸”后股价下跌,我买入的股票一定能索赔吗? 答:不一定。需先判断该“变脸”是否落入《规定》第六条例外情形——即是否存在未充分风险提示、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或未及时更正义务的情形。若仅属正常商业波动且披露程序合规,则难以主张虚假陈述责任。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还能索赔吗? 答:不能。依据《规定》第十一条,投资者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相关证券,方可认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揭露日(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之后买入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问:证监会没有立案处罚,我还能起诉吗? 答:能。依据《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由不予受理。国华网安案即为证监会未处罚情况下投资者一审胜诉的实例,但投资者需自行准备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

问:索赔的损失金额如何计算? 答:依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赔偿范围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该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投资差额损失按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的买入平均价与卖出平均价(或基准价格)之差乘以对应数量计算,具体以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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