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重股份案:一审胜诉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鞍重股份(002667)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股民维权案件,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团队代理的投资者获判胜诉,相关股票索赔主张及诉讼金额得到法院全部支持,案件诉讼费用由鞍重股份全部承担。
案件判决核心依据
本案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法院经审理认定,鞍重股份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2016 年 4 月,虚假陈述内容涉及披露九好集团的虚假财务数据。
法院认为,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与鞍重股份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部分因果关系,投资者损失系虚假陈述行为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因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无因果关系。法院结合虚假陈述实施日至基准日、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鞍重股份股价跌幅测算结果,酌情确定了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损失比例,该部分损失应由鞍重股份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作出判决,判令鞍重股份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后续状态说明
鞍重股份已就本案一审判决放弃上诉,该判决已正式生效。同时本案股票索赔的诉讼时效已届满,未参与本次维权的投资者已丧失胜诉权,无法再主张相关赔偿权利。
案件代理律师及律所背景
本案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陈菲菲律师,其中王智斌律师为法学硕士,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执业证号 13101200710424519,在投资者维权、股票索赔领域深耕多年,拥有诸多成功案例与社会荣誉。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为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超百人,在证券虚假陈述维权类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截至 2020 年 8 月,王智斌律师代理的虚假陈述维权案件还包括神马股份、山西路桥、方正科技等多家上市公司相关案件。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0 年 08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