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昆明机床股票索赔、股民维权相关案件,本案所涉股票为 ST 昆机(600806),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机案第一段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代理方取得全部胜诉结果。

案件一审判决状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昆明机床(中德证券)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的原告方在本案中全部胜诉。本次胜诉为昆机案第一段案件,该案件起诉对象为中德证券;昆机案第二段案件目前暂无相关判决结果,后续判决进展将另行告知。

本次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 (2017) 云 01 民初,案件被告除中德证券外,还包括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智斌、陈菲菲作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原告方提供特别授权代理服务。

法院一审判决中德证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相关损失,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按比例由原告高某与被告中德证券分别承担,若各方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自动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案件后续处理安排

针对本次昆机案第一段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代理律师团队预计被告方将提起上诉,本案待二审判决落地后,将正式进入执行阶段,相关进展将由律师团队统一通知参与诉讼的投资者。

为推进 ST 昆机(600806)股票索赔、股民维权工作,律师团队近期将向法院提交新的立案材料,尚未参与本次诉讼的适格投资者,可尽快参与到股票索赔的相关法律程序中。

股票索赔适格投资者范围

本次 ST 昆机(600806)股票索赔的可参与投资者范围为:2015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6 年 2 月 4 日期间买入 ST 昆机(600806),且在 2016 年 2 月 4 日当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前述投资者可依法参与相关股民维权、股票索赔诉讼程序。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19 年 10 月 0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