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案一审胜诉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投资者起诉北大方正集团、方正证券(60190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该案已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胜诉判决,本次股票索赔、股民维权相关案件取得阶段性法律成果。
案件审理状态:一审胜诉,上诉状态待定
本案系投资者针对方正集团、方正证券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最初由北京法院受理,后裁定由长沙中院审理。长沙中院就该系列 28 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胜诉判决,支持了投资者的部分股票索赔请求。截至本次判决作出时,暂未明确方正集团、方正证券是否会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后续维权安排:案件进入快车道,启动大规模起诉
在长沙中院收案后,因开庭安排迟迟未确定,相关未起诉的股民维权案件未进行大规模起诉。本次长沙中院作出一审胜诉判决后,方正证券相关股票索赔案件正式进入处理快车道,律师团队将针对尚未起诉的案件启动大规模起诉工作,未参与维权的投资者可与律师团队取得联系参与股票索赔。
法院判决依据:综合多因素确定赔偿比例
法院审理后认定,综合考量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方正证券在特定时间段连续发布的利空公告以及投资者自身投资的风险因素,方正集团、方正证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存在关联,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同时结合投资者买入股票的交易决策受牛市影响、买入交易距离虚假陈述时间较远等情形,确定对投资者可索赔金额按 30% 的比例进行赔付,对超出该比例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法院按照 “先进先出 + 加权平均法” 核算投资者损失,并判令方正集团、方正证券向原告赔偿对应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团队观点:不认可判赔理由,二审提额可能性低
代理律师团队对法院的判赔比例及相关理由持不认可态度,认为方正集团、方正证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投资者损失部分由股灾造成,且买入交易距离虚假陈述时间较远并非减免被告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同时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律师团队认为二审中增加索赔金额的可能性较小,投资者方面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将由投资者个人自主决定。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19 年 01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