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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百科技收科创板首份监管函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是否应担责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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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百科技因客户比克动力约7000万元商承兑汇票到期未兑付收到宁波证监局四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科创板首份监管函,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是否担责引热议。每日经济新闻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宁波证监局指出容百科技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研发费用列支不当,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容百科技上市仅4个月,对比克动力应收账款84.19%已于6月底逾期。市场质疑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是否未勤勉尽责。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第173条,若保荐机构未勤勉尽责致其出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对投资者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行政上保荐机构存在被证监会处罚可能,视案情面临警告、罚款甚至暂停、吊销业务资质。若监管最终认定容百科技构成虚假陈述且保荐机构未勤勉尽责,则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11月5日期间买入且截至11月5日仍持股的投资者,均有权对容百科技及保荐机构提起索赔。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2019-10-29):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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