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立法宜细不宜粗
发布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文章探讨《证券法》修订及证券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完善的必要性,指出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三类违规中,仅虚假陈述有司法解释可诉。媒体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2013年12月10日证监会主席肖钢呼吁修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并制定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司法解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若修订或在2015年底,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出台时间未定。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告诉记者,《证券法》规定违规交易主要包括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三种,但民事诉讼中仅有虚假陈述胜诉机会高,因最高法只对虚假陈述作司法解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无司法解释,至今无诉讼成功案例。第七十六、七十七条虽规定赔偿责任,但赔偿多少、条件均未规定,诉讼常被认无法律依据。鲁北化工案中,虚假陈述揭露日确定,但实施日难定,系统风险损失量化无指标。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媒体(2013-12-10):原文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