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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纺股份财务造假仅罚50万 律师呼吁修改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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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纺股份2006至2010年虚增利润超3.44亿元仅被罚款50万元,王智斌律师呼吁修改证券法193条罚金限额并追究造假者民事责任。媒体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5月16日晚南纺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06至2010年虚构利润分别达3109.15万元、4223.33万元、15199.83万元、6053.18万元、5864.12万元,扣除虚构利润后实际处于亏损状态;公司及单晓钟等12人被警告并罚款3万至30万元不等。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律师指出,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虚假陈述行政法律责任中的罚金以60万为限,这是南纺股份造假3.44亿元而其罚金仅为50万元的原因,该条款罚金限额过低已经不合时宜;投资者应积极追究造假者的民事责任,巨额民事赔偿是震慑造假行为的有力武器;2007年3月21日至2012年3月22日买入且未在此期间全部抛售的受损投资者,其损失与造假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可以索赔;必须追究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和独立董事的责任,证监会应一查到底,彻查南纺股份连续5年大规模造假的真正原因;退市新规中连续4年亏损即应退市的规定,应把追溯调整导致的亏损排除在外,否则对投资者不公平。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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