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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光大证券乌龙指索赔范围可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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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受理福建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的民事索赔案,该投资者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前买入3手IF1309股指期货空头合约,平仓止损后损失47640元。投资快报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光大证券2013年8月16日因程序错误发生"乌龙指"事件,11月14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12月2日上海法院确认受理首例案件。业内对"乌龙指"事件的法律性质和索赔范围一直众说纷纭,此前普遍认为只有下午操作交易的投资者才能起诉。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律师指出,界定索赔范围应以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为准,而不是仅以《证券法》为限,在《证券法》体系之外光大证券同样存在明显的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之前买入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投资者,其损失与大盘突然异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亦可索赔;11时05分后至上午收盘前买入的投资者与光大证券存在混合过错,损失很难得到全额赔偿。在《证券法》视野下,13:00至14:22分买入50ETF、180ETF及IF1309、IF1312的期货投资者(多空均可)可索赔。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投资快报(2013-08-16):原文链接

必读公告

  • 警示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责令改正关于子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监管措施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市场禁入决定书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以上是我们认为投资者应额外关注的公司公告,公告具体内容以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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