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丰科技(300419)行政处罚决定书;股票索赔时效将到期
发文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2026年11月2日,浩丰科技(300419)股价收跌,叠加前一交易日跌幅,两个交易日累计走弱。这是公司2026年三季报披露后的又一次连续下行,三季报显示,公司经营层面仍在承压,而围绕这家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也在持续推进。
两日连续走弱
从盘面数据看,浩丰科技在2026年11月2日单日下跌,前一交易日同样走低,两日合计跌幅触发本站价格异动监测的阈值。此次连续下行发生在2026年10月27日公司披露《2026年三季度报告》之后,属于业绩信息落地后的一段交易区间。
三季报呈现的数据并不轻松。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0.65亿元,同比下降58.21%;归母净利润为-0.33亿元,同比下降115.81%;加权净资产收益率-10.14%,每股净资产0.84元,每股收益-0.09元,资产负债率39.12%。营收与利润同步走弱,说明公司主业规模在收缩的同时,亏损幅度还在扩大。
与经营数据相伴的还有一系列公司治理和风险事项。2026年9月16日,公司披露副总裁辞职及聘任副总裁的公告,并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26年8月27日、9月29日,公司两次披露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实际控制人无偿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这些事项本身不直接指向证券索赔,但构成了投资者判断公司现状的背景信息。
需要区分的是,股价短期波动与信息披露违规的法律责任是两条线。股价下跌是市场交易的结果,而投资者能否主张赔偿,取决于此前的虚假陈述行为、买入区间与持股时点,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非标审计意见悬顶
翻阅公司近两年的定期报告披露文件,审计意见是绕不开的一项。2025年4月28日,公司集中披露了多份与2024年年报审计意见相关的文件,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就2024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同日还披露了董事会对2024年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监事会意见。非标准审计意见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强调事项段同时出现,意味着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两方面的关注并未消除。
这一状态的由来可以追溯到更早。2023年12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2024年7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4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4年11月7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从立案到处罚落地,程序链条完整走完,而审计意见的延续性说明相关影响在财务报告层面仍有残留。
处罚文书认定的事实是:2020年,浩丰科技与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华航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中电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航空管系统装备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开展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上述业务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公司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未正确核算,虚增2020年度营业收入7,312.85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1.43%,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北京证监局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总经理李继宏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高慷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申畅处以80万元罚款。
公司在处罚公告中表示,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并称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及时提出申请,争取尽早撤销风险警示。这些表述属于公司层面的说明,能否落实、何时落实,仍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索赔窗口倒计时
围绕信息披露违规的民事索赔,与前述经营、股价事项分属不同层面。对持有浩丰科技的投资者而言,眼下更实际的问题是索赔权利的行使期限。根据本站案件库登记的信息,本案实施日为2021年4月26日,揭露日为2023年12月27日,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26年12月27日,管辖法院为北京金融法院。符合条件者的买入区间为2021年4月26日至2023年12月26日,即在揭露日前一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
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的浩丰科技投资者索赔案件已有程序推进:2024年12月20日、2025年3月20日、2025年10月29日,本批均新增部分起诉。这意味着相关案件并非停留在材料准备阶段,而是已经进入诉讼提交环节。对于尚未参与的适格投资者,时效剩余时间已经不多,2026年12月27日之后,权利主张将面临时效届满的现实障碍。
把时间轴摆在一起看会更清楚:实施日2021年4月26日,揭露日2023年12月27日,时效截止2026年12月27日,管辖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投资者需要核对自己在2021年4月26日至2023年12月26日期间是否有买入记录,以及在2023年12月26日收盘时是否仍持有股票。两个条件需同时满足,具体是否适格及赔偿范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需要提醒的是,索赔主张的是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损失,与公司当前股价涨跌、三季报亏损、审计意见类型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诉讼时效不因公司股价波动或经营变化而中止,投资者若符合买入区间和持股条件,应对时效节点保持关注。案件后续进展,仍以北京金融法院的审理情况和公司公告为准。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浩丰科技索赔条件有哪些? 答:需在2021年4月26日 至 2023年12月26日期间买入浩丰科技股票,且在2023年12月26日收盘时仍持有;是否符合条件需结合个人交易记录判断,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问:浩丰科技索赔时效一般多久? 答:本案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26年12月27日,逾期将丧失胜诉权。
问:浩丰科技索赔案件处理到哪一步? 答:【20251029】浩丰科技案:本批新增部分起诉
问:浩丰科技索赔的律师费如何收取? 答:此类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多采用风险代理,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未获赔通常不收取代理费,具体以双方约定为准。
案件要素一览
| 案件要素 | 具体内容 |
|---|---|
| 证券代码 | 300419 |
| 实施日 | 2021年4月26日 |
| 揭露日 | 2023年12月27日 |
| 索赔区间 | 2021年4月26日 至 2023年12月26日 |
| 诉讼时效截止日 | 2026年12月27日 |
| 管辖法院 | 北京金融法院 |
| 案由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必读公告
- 审计意见监事会关于《董事会对公司2024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风险警示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监管措施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会计差错更正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共 2 次)
以上是我们认为投资者应额外关注的公司公告,公告具体内容以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为准。
下一篇: 暂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