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诉光大乌龙指赔偿现曙光:索赔条件获放宽
发布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上海二中院对两位2013年8月16日上午11:05分之前持有空头头寸的期货投资者诉光大证券案立案,投资者索赔条件获放宽。凤凰财经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光大乌龙指事件后,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时间段界定为2013年8月16日13:00至14:22分,此前普遍认为只有该时段内反向交易的投资者可索赔;由王智斌代理的两位在8月16日上午11:05分之前持有空头头寸的期货投资者诉光大证券民事赔偿案,于3月3日被上海二中院立案。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律师指出,该案被立案标志着投资者诉光大证券民事赔偿案的条件被放宽了,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11:05分之前持有空头头寸的期货投资者同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光大证券是上市公司、「乌龙指」事件也发生在证券市场,但并不是说整个事件中投资者只能依据《证券法》追究光大证券的责任,事实上有些投资者还可根据《侵权责任法》追究光大证券的侵权责任;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之前买入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投资者,其损失与大盘突然间的异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由于大盘异动是光大证券过错行为造成的,因而亦可索赔;对于当日11时05分之后至上午收盘前买入权重股或股指期货的投资者而言,其损失与盲目追高(或盲目做空)存在一定关联、并非直接和全部源于光大证券的过错,该部分投资者和光大证券存在混合过错,损失很难得到全额赔偿;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均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13:00至14:22分买入50ETF以及180ETF的投资者、13:00至14:22分买入IF1309、IF1312的期货投资者(多空均可)、8月16日上午11:05分之前持有空头头寸的期货投资者。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凤凰财经(2013-08-16):原文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