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8.16乌龙指事件:上午的投资者也可索赔
发布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按《侵权责任法》起诉的两位投资者已被上海二中院受理,打破「不受理上午交易投资者索赔」的传言。理财周报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证监会将光大证券「8·16」行为界定为内幕交易,其内幕交易时间段为2013年8月16日13:00至14:22分,只有在该时段内买入50ETF、180ETF及相应股指期货合约的投资者方可索赔,将很多买入权重股的投资者挡在门外;王智斌认为部分投资者还可根据《侵权责任法》追究光大证券的侵权责任,其依据该法提交的两位投资者起诉已被上海二中院受理。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律师指出,关于乌龙指事件,上午的部分投资者也能索赔,该观点为其首次提出并且至今仍只有其坚持,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其依照《侵权责任法》提交的两位投资者的起诉,证明了观点已初步得到法院认可,打破了之前「不受理上午交易投资者索赔」的传言,是乌龙指事件中索赔范围的重大突破;光大证券是上市公司、「乌龙指」事件也发生在证券市场,但并不是说整个事件中投资者只能依据《证券法》追究光大证券的责任,有些投资者还可根据《侵权责任法》追究光大证券的侵权责任;在「乌龙指」事件中大盘当日的巨幅波动是由于光大证券的过错造成的,如果投资者的损失与大盘当日波动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投资者也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光大证券索赔;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之前买入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投资者,其损失与大盘突然间的异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亦可索赔;对于当日11时05分之后至上午收盘前买入权重股或股指期货的投资者而言,其损失与其盲目追高(或盲目做空)存在一定关联,并非直接和全部源于光大证券的过错,该部分投资者和光大证券存在混合过错,其损失很难得到全额赔偿。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理财周报(2013-08-16):原文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