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诉*ST亚星虚假陈述索赔案开庭 多年前隐患爆发
发文时间:| 更新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股民诉*ST亚星虚假陈述索赔案3月5日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揭露日确定和系统性风险判断。证券日报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2013年2月8日*ST亚星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等多项违规行为;股民杨某以*ST亚星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共计48561.14元(含投资差额48223元、佣金144.67元、印花税48.22元、利息145.25元);原告称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0年4月24日、揭露日为2011年10月29日。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律师指出,本次开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揭露日的确定和系统性风险两个方面:关于揭露日的确定,被告认为2010年11月16日的公告已经揭露了虚假陈述、该日应为揭露日,原告认为*ST亚星分别两次遭受行政处罚、原告依据后一次行政处罚中认定的事实提起诉讼,而后一次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第一次被揭露的时间为2011年10月29日、该日为涉案虚假行为的揭露日;被告认为大盘和行业指数也有下跌、这部分下跌造成的损失应予扣除,原告认为正常的指数波动与系统性风险不应该混为一谈,从揭露日到基准日大盘仅下跌了不足5%、属于合理的波动,恰恰证明没有系统性风险;在2009年1月16日至2010年11月15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或者2010年11月15日至2011年10月28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符合索赔要求。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必读公告
- 警示函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风险警示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 会计差错更正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
- 风险警示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 审计意见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亚星化学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
- 风险警示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以上是我们认为投资者应额外关注的公司公告,公告具体内容以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