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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例普通代表人诉讼案:股民诉龙力生物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6-03-16 09:49:25| 联系电话:13301915286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本案,本案被告龙力生物对应的股票代码为 002604。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 1618 名投资者诉龙力生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投资者方获胜诉,本案系山东首例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为股票索赔、股民维权领域的典型案件。

一、案件核心裁判结果

本次股票索赔代表人诉讼案历经多年审理,济南市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定投资者方胜诉,确认参与诉讼的 1618 名投资者对龙力生物享有因投资产生的投资差额损失债权。

法院同时判定多名责任主体就龙力生物的债务承担不同比例的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国联证券在原告各项损失 5% 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立信会计作为审计机构,在原告各项损失 30% 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有多名被告分别在 10%、2%、1.5%、1%、0.5% 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责任主体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支付。

二、判决作出的法律依据

济南市中院作出上述判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2019 年修订)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多项具体条款,法律依据充分,为股民维权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支撑。

三、案件后续相关说明

  1. 关于二审程序:截至目前,本案是否会进入二审程序尚未明确,原告方上诉期限为三十日,各被告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 关于委托与诉讼时效:本案的股票索赔诉讼时效已届满,不再接受新的委托。部分已委托的客户因委托时间较晚,未纳入本次代表人诉讼范围内,该部分客户的相关权利不受诉讼时效影响。

四、案件诉讼主体信息

本案原告为 1618 名投资者,由指定代表人代表参与诉讼,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董腊梅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第一被告为龙力生物,另有国联证券、立信会计等多名主体作为被告参与本案诉讼。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5 年 09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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