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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代表人诉讼案二审落槌,辉丰股份被判向股民赔偿 8000 余万

发布时间:2026-03-16 09:48:09| 联系电话:13301915286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本案,本案被告辉丰股份(股票代码:002496)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引发股民维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江苏首例代表人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助力股民实现股票索赔诉求。

一、辉丰股份三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认定

法院审理确认辉丰股份存在三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该事实成为股民维权、股票索赔的核心依据,具体违规情形如下:

  1. 虚增财务数据:辉丰股份在 2016 年年报、2017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行为。

  2. 环保事项披露不实:辉丰股份在 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报中对环保事项披露与事实不符,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5 月期间,公司及下属公司因环保违法收到 15 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却在定期报告中声称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

  3. 重大事件公告信息不准确:2018 年 3 月 29 日,辉丰股份获悉公司时任高管被刑事拘留的重大信息,却在临时公告中称该高管仅为配合环保部门调查,未如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二审裁判结果:股民维权诉求获法院支持

本案此前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辉丰股份向原告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后辉丰股份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定本案股民维权方胜诉。二审判决除因司法解释更新,对投资者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基准价等参数作出调整外,其余裁判内容与一审结果大体一致,法院对辉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予以确认,支持了投资者的股票索赔主张。同时判决明确,辉丰股份若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一审、二审败诉对应案件受理费均由辉丰股份承担。

三、股票索赔相关后续说明

  1. 截至判决披露时,暂未明确辉丰股份是否会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2. 本次二审判决仅覆盖部分参与诉讼的投资者,仍有部分投资者的股票索赔案件尚未作出判决,未收到相关通知的投资者可耐心等待后续通知。

  3. 本案所涉股票索赔的诉讼时效已届满,未参与本次诉讼的投资者已丧失胜诉权。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4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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