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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前锋(北汽蓝谷)案: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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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 S 前锋(北汽蓝谷,股票代码 60073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股民维权诉讼,该案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取得一审胜诉的结果,为股票索赔案件的推进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

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本案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原告方委托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为诉讼代理人,被告为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正式受理该案,北汽蓝谷在 2017 年 6 月 1 日就本案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理后于 2017 年 6 月 12 日就该管辖权异议作出相关裁定。案件经法定审理程序后,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核心依据与理由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北汽蓝谷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该行为对原告的投资损失存在直接关联。对于北汽蓝谷提出的原告损失完全是 2015 年我国股市剧烈波动造成的答辩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法院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该案作出裁判。

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北汽蓝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北汽蓝谷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按相关比例由原告与北汽蓝谷分别负担,若双方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团队股民维权专业能力

本案代理律师王智斌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该律所现有执业律师超百人,为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王智斌律师在投资者维权领域深耕 10 余年,其律师团队累计为超过千名投资者通过诉讼方式挽回损失,在股票索赔、股民维权等金融投资法律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成功案例,经办了包括方正证券、雅百特、超华科技等多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以及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等各类投资者维权案件,获得广大投资者的认可和支持。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19 年 01 月 28 日


必读公告

  • 风险警示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 风险警示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 风险警示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更正公告
  • 风险警示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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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们认为投资者应额外关注的公司公告,公告具体内容以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为准。

本案完整档案与索赔进展:600733 索赔专题(案件详情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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