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等情形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体系化指引
发布时间:2025-12-23 16:38:21| 联系电话:13301915286刑事立案等情形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体系化指引
——基于2021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监管实践的梳理
核心原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触发核心,在于判断事件的“重大性”及其对投资者决策、公司经营的“重大影响”。在刑事立案、调查等特殊情形下,披露义务的认定遵循“主体有别、机关有别、措施有别”的逻辑,具体梳理如下。
一、以主体为纲:不同主体的披露义务触发点
(一)上市公司自身被立案或调查
披露规则:任何有权机关对上市公司本身启动立案调查,均需立即披露。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义务:立即披露。
依据:《办法》第三十条第(十六)项明确规定“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为重大事件。
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刑事立案或调查
义务:立即披露。
依据:《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此处的“有权机关”与调查性质(行政、刑事)均无限制,涵盖所有法定调查机关。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立案或调查
披露规则:视立案机关和是否伴随人身强制措施而定。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义务:立即披露。
依据:《办法》第三十条第(十六)项。此为特别规定,不以其人身自由受限为前提。
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义务触发点: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立即披露。
依据:《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五)项、《证券法》第八十条。仅被立案但人身自由未受限(如未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不强制披露。
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义务触发点:被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时立即披露。
依据:《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七)项。此为针对监察程序的特殊规定,普通立案不触发披露义务。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立案调查
披露规则:被任何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原则上均需立即披露。
义务:立即披露。
依据与逻辑:虽然《办法》未直接列举,但根据沪深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监管实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其涉法情况对投资者预期和公司稳定构成重大影响,故监管明确要求披露。例如,深交所在豪尔赛案中认定,对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逮捕未披露的行为予以处罚。
二、以措施为目:强制措施与财产措施的披露
(一)对自然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范围: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义务:立即披露。
依据:《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五)项、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第7.7.6条。
(二)对上市公司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义务:立即披露。
双路径依据:
调查伴随路径:该等措施通常源于刑事或行政执法调查,可归于《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的“被调查”范畴。
资产影响路径:若措施针对公司主要资产,则直接触发《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披露义务,并需说明对经营的影响。
三、披露执行要点与法律责任
(一)披露时点与时限
触发时点:以“上市公司知悉或应当知悉”相关事件之日为准。公司应建立内部信息归集机制。
披露时限:应“立即”披露,最晚不得迟于触发义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情况紧急可先发提示性公告。
(二)违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未按规定披露的,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高额罚款。
刑事责任:若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结语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本质是保障投资者的公平知情权。面对刑事法律风险,公司必须建立覆盖法务、合规、业务及子公司的高效内部信息报送网络,确保在“知悉或应当知悉”的第一时间,准确判断披露义务,恪守“重大性”原则,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这既是合规底线,亦是维护公司市场信誉与投资者信任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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