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讯(300277)索赔专题
2010年 12月 14日,海联讯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IPO申请。2011年 11月 3日,中国证监会对海联讯 IPO申请予以核准。经查,海联讯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在相关会计期间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并虚增营业收入,致使其制作和报送中国证监会的 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海联讯在 IPO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仍存在拆借资金冲减应收账款、伪造合同和验收报告虚构营业收入的行为。海联讯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为:
截至 2011年 12月 31日,海联讯通过股东垫款和向他人借款冲减应收账款13,307万元,其中股东垫款 2,817万元,向他人借款 10,489万元。同时,海联讯 2011年度虚构 15份合同和相应的验收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3,796万元。海联讯的上述行为,致使其披露的 2011 年年度报告中涉及应收账款、营业收入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截止 2012 年 3 月 31 日,海联讯通过股东垫款和向他人借款冲减应收账款10,817 万元,其中股东款 2,817 万元,向他人借款 8,000 万元。海联讯的上述行为,致使其披露的 2012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涉及应收账款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截止 2012年 6月 30日,海联讯通过股东垫款和向他人借款合计冲减应收账款 11,784万元,其中股东垫款 2,817万元,向他人借款 8,967万元。海联讯的上述行为,致使其披露的 2012 年半年度报告中涉及应收账款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截止 2012年 9月 30日,海联讯通过股东垫款和向他人借款合计冲减应收账款 10,813万元,其实股东垫款 2,187万元,向他人借款 7,995万元。海联讯的上述行为,致使其披露的 2012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涉及应收账款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海联讯披露的 2011年年度报告和 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海联讯的该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章锋、邢文飚、杨德广,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孔飙、苏红宇、胡婉蓉、罗力、肖逸、郭志忠、王徳保、程浩忠、周建中、林夏、周红、廖晓光、刘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