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硕股份(600155)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起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起诉该宝硕股份(600155)的条件已具备,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股民均可向宝硕股份(600155)索赔,目前已有多起类似成功索赔的案例。 

 

征集条件    

   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22日买入宝硕股份(600155)且在2006年10月22日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邮寄或发电子邮件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与前述征集区间不同,本案“对账期间”应为:2001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如第一笔买入是在2001年1月1日之前的,则对账期间为第一笔买入至2007年3月31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我们正在准备起诉事宜,请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即刻与我们联系。


 

案件事实

 

    2014年8月2日,宝硕股份(600155)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
    自2001年以来,宝硕股份及其分、子公司被大股东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集团)占用资金437,301,569.46元,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
(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2001年至2006年,宝硕股份为其他公司银行借款等事项提供对外担保,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到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
(三)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
1、宝硕股份2001年年度报告至2006年半年度报告少计财务费用,虚增利润;
2、宝硕股份通过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创业塑料分公司虚增利润;
3、宝硕股份2003年年度报告通过保定富太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发票虚增利润。
(四)货币资金虚假记载
1、宝硕股份2001年至2006年大量会计业务未纳入核算,2001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中货币资金虚假记载;
2、宝硕股份将存放在内设机构资金结算中心账户的资金视作银行存款进行核算,大量使用该账户下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自制单据入账;
3、宝硕股份以创业塑料分公司上缴利润名义虚增货币资金。
(五)人为调整2006年半年度报告报表
    宝硕股份2006年8月22日公布了200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其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与其账面数据不符,存在无任何依据的人为调整报表行为。

 

    以上事实,详见政处罚决定书

 

 社会关注

     1.证券执法不能拖拖拉拉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正在征集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1.虚假陈述索赔中,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2.如何界定虚假陈述,四种类型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含义 

    3.假陈述案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4.虚假陈述案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5.哪些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具有索赔资格 

    6.虚假陈述诉讼中通常的争议焦点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