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宝硕股份因虚假陈述遭处罚

信息时报讯(记者林志吟)耗时近8年时间,证监会对宝硕股份涉嫌虚假陈述一案终于有了明确的定论。昨日,公司收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而这个罚款力度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最高额度,这从侧面体现出公司违规程度之严重。

罚款力度达到最高规定

昨晚,宝硕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涉嫌虚假陈述2006年被立案调查一事,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2014年8月1日,公司接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这份决定书上,证监会罗列了宝硕股份五大罪状,分别是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未按规定披露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货币资金虚假记载、人为调整2006年半年度报告报表。如在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中,自2001年以来,宝硕股份及其分、子公司被大股东宝硕集团占用资金4.37亿元,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

对此,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责令宝硕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包括周山、王海棠、李纪等在内的8名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到30万元不等的罚款。

昨日接受记者采访的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证券部主任王智斌表示,证监会给出的60万元罚款已达到行政处罚决定法中规定的顶格处罚力度。宝硕股份的违规已将整个虚假陈述主要涉及的表现情况都涉及到了,可以看出公司的违法程度之严重。

调查时间长或不利索赔

宝硕股份原大股东宝硕集团已经破产,目前公司大股东为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证监会昨日也表示,上述受处罚人员均已离职。王智斌对记者表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虽然变更了,但上市公司的法人主体没变,公司还得继续承受证监会的处罚。

按照规定,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曾因买入宝硕股份而遭损失的投资者可拿起法律武器,向上市公司索赔进行维权。王智斌表示,凡在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22日买入宝硕股份,并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有权索赔。

不过,由于证监会立案调查时间过长,耗时近8年,预计会起诉的投资者不会很多。今年以来,证监会相继公布了包括宝硕股份、南纺股份等在内的好几家上市公司的立案调查结果,这些上市公司涉嫌的违法程度都很严重。但也正因为证监会立案调查时间过长,导致了不利于投资者寻求索赔的局面。

王智斌表示,目前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证监会的立案调查时间可以多长,但这恰恰也成为了投资者起诉的障碍。而证监会调查时间过长,在另外一方面也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

原文地址:http://news.ifeng.com/a/20140802/41413277_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