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平凡的A股小散户在15年前买入一只股票,其间因为公司违规被罚,股价一落千丈,损失惨重。然而在15年之后,小散却意外的超额拿到了当年买卖该股票的损失。这可不是天方夜谭的神奇故事。《投资快报》记者近日获悉,这不可思议的一幕就真实的发生在了四川投资者李先生身上。
宝硕股份被罚小散起诉索赔
《投资快报》记者从投资者李先生的代理律师处获悉,李先生从2001年4月19日开始连续多年陆续买入宝硕股份(600155)股票,并且一直持有大多数股票。然后不幸的消息被李先生碰到了,2006年10月23日,宝硕股份公告称,其于2006年10月18日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虚假陈述,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决定对其立案调查。此后一段时间,宝硕股份股价受此利空消息影响,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跌,给李先生等投资者造成了不小的损失,但因当时没有索赔渠道,李先生一直持股等待时机。
2015年,李先生从网上获悉,有部分与其情况类似的宝硕股份投资者已经委托律师向上市公司宝硕股份发起了索赔。事实上,此前的2014年8月1日,宝硕股份已经公告被证监会作出了行政处罚,而且鉴于宝硕股份的违规情节严重,证监会给予宝硕股份的根据证券法作出的最高幅度行政处罚。在确认相关消息属实后,李先生也赶紧找到了此前提起索赔的宝硕股份投资者的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迅速完成了起诉材料准备。
几经曲折后达成和解
“我们收到投资者提交的材料后,2015年4月到法院立案,后被告宝硕股份方面通过管辖权异议拖延了不少的时间,两审管辖权异议结束后,法院送达传票又送达了多次才成功送达,后该案终于在2016年2月25日正式开庭审理。” 李先生的代理人许峰律师告诉记者,庭审结束之后,宝硕股份的代理人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徐律师联系到原告方面,称对于起诉标的25000元多点的案子,如果投资者能够与宝硕股份达成和解,愿意支付四万元赔偿款,并对原告投资者进行了反复劝说沟通。
此后投资者李先生方面与被告宝硕股份方面达成了和解,并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许峰律师表示,和解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是一个高效的损失获赔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侵权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明文规定,对于股民提起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件。
“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但前述律师同时称,除了李先生的案子,其还代理了部分其他案子,目前都已经获得法院受理,其他案件还在等待法院的开庭安排,鉴于前期案件的顺利和解获赔,许峰律师对于后续其他案件的获赔也表示了谨慎的乐观。许峰称,其目前共计代理了九位投资者向宝硕股份发起索赔,起诉标的近七十万元,手头还有部分案子将在6月7日开庭的时候提交法院立案。
符合条件的股民仍可索赔
证监会官网网站发布的关于宝硕股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宝硕股份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自2001年以来,宝硕股份及其分、子公司被大股东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占用资金4.37亿元,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事项。2001年至2006年,宝硕股份为其他公司银行借款等事项提供对外担保,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到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
而除了十分巨额的资金占用以及巨额对外担保没有披露外,证监会还查明宝硕股份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宝硕股份2001年年度报告至2006年半年度报告少计财务费用,虚增利润,宝硕股份2001年至2006年大量会计业务未纳入核算,2001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中货币资金虚假记载等。
“宝硕股份的违法事实非常严重,2006年10月证监会立案调查,历时八年之后,2014年8月宝硕股份公告被证监会顶格处罚,其相关行为其实已经涉嫌经济犯罪。”此前代理多位宝硕股份投资者提起索赔的许峰律师告诉记者,虽然目前没有看到追究宝硕股份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但如果投资者在2001年1月1日到2006年10月23日买入过宝硕股份股票,并且在2006年10月23日卖出或继续持有任何数量的宝硕股份股票,都可以通过提起民事索赔的方式要求宝硕股份赔偿损失。
许峰律师同时提醒,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只有两年诉讼时效,宝硕股份2014年8月1日公告被证监会处罚,截至今年8月1日时效即将届满,如果投资者在十多年前买入过宝硕股份股票,需要特别注意查询具体买入卖出时间并注意在时效届满前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阎明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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