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贝B股(900956)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起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证监会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因东贝B股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均可向上市公司索赔,目前已有多起成功索赔的案例。 

 

   起诉该公司的条件已具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即刻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征集条件 

   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21日买入东贝B股(900956)且在2011年12月21日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邮寄或发电子邮件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与前述征集区间不同,本案“对账期间”应为:2007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如第一笔买入是在2007年1月1日之前的,则对账期间为第一笔买入至2013年1月31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我们正在准备起诉事宜,请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即刻与我们联系。


 

案件事实

 

    2014年9月11日,东贝B股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东贝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处罚决定书, 东贝集团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1、东贝股份未及时披露或未如实披露与黄石艾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黄石艾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博科技”)实际为东贝集团职工持股公司。2006年底,经东贝集团(含下属各子公司)全体职工代表讨论同意,决定由东贝集团全体员工投资入股,以信托方式组建艾博科技。东贝集团管理层负责艾博科技的治理。艾博科技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2006年至调查日,艾博科技的执行董事为吴某某。吴某某2007年至调查日任东贝集团监事。目前,艾博科技三家子公司的管理层均为东贝集团管理层成员。
   艾博科技的主要业务与东贝股份密切关联。东贝股份的财务资料显示,2006年至2011年,东贝股份向艾博科技销售商品的金额分别为:1260.49万元、2978.13万元、1700.52万元、647.82万元、2361.61万元、2312.09万元;2006年2011年,艾博科技向东贝股份销售商品的金额分别为458.53万元、2.54亿元、2.30亿元、2.92亿元、4.44亿元、4.38亿元。东贝股份与艾博科技发生的交易金额均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东贝股份未及时披露与艾博科技的关联交易,未在2006年、2007年年报中披露与艾博科技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2008年至2010年年报虽然有所披露,但不充分。
   2、东贝股份未披露或未如实披露与芜湖法瑞西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芜湖法瑞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瑞西”)成立于2009年12月,股东为37名自然人,均为东贝集团及各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包括外部董事高管和独立董事)。法瑞西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是用来接受芜湖经济开发区给东贝集团管理层37人的股权奖励。该股权即芜湖经济开发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持有的芜湖欧宝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欧宝”)35%股权。
   芜湖欧宝是东贝股份的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2010年1月,法瑞西受让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总公司持有的芜湖欧宝35%的股权。因此,芜湖欧宝的股权结构变更为东贝股份持股40%,法瑞西持股35%,昌鑫集团持股25%,控股股东为东贝股份。东贝股份2009年至2010年年报,2009年至2011年临时报告,未披露法瑞西的股权结构或实际控制人的信息,也未披露法瑞西对芜湖欧宝的持股信息。2010年2月28日,法瑞西以977.36万元的价格受让东贝股份持有的黄石晨信光电有限公司90%的股权,交易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东贝股份对该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仅在2010年年报中将该事项作为重大资产出售予以披露,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以上事实,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正在征集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1.虚假陈述索赔中,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2.如何界定虚假陈述,四种类型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含义 

    3.虚假陈述案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4.虚假陈述案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5.哪些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具有索赔资格 

    6.虚假陈述诉讼中通常的争议焦点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