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针对国通管业股东山东京博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征集条件

    2007年7月24日至2012年3月15日期间买入st国通(国通管业,600444)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投资

  请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尽快联系我们(021-31265315)。      

 

违规事实    

    2012年3月,st国通(国通管业,600444)股东山东京博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多次交易600444股票,均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证监会处罚。证监会认定的违规事实如下:    

   一、京博控股未就交易国通管业股票按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并继续交易国通管业股票

2007年7月24日,京博控股持有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管业)股票4,203,914股,持股量占国通管业已发行股份的6%,京博控股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就持有国通管业股票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国通管业并予公告。

2007年7月24日,京博控股持有国通管业股票超过国通管业已发行股份的5%后,在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就持有国通管业股票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国通管业并予公告的情况下,继续交易国通管业股票。2007年8月3日,京博控股持有国通管业股票占其已发行股份的10.37%。2007年8月10日,京博控股持有国通管业股票占其已发行股份的15.12%。2007年8月27日,京博控股持有国通管业股票占其已发行股份的20.24%。2007年9月24日,京博控股持有国通管业股票占其已发行股份的25.10%。2007年12月13日,京博控股持有国通管业股票占其已发行股份的30.09%。2007年12月18日,京博控股持有国通管业股票占其已发行股份的30.31%。2008年4月15日,京博控股持有国通管业股票占其已发行股份的25.23%。2008年12月18日,京博控股持有国通管业股票占其已发行股份的20.13%。2009年4月9日,京博控股持有国通管业股票占其已发行股份的16.12%。京博控股在2007年7月25日至2009年4月9日期间未对持有国通管业股票情况予以真实披露。

京博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京博控股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马韵升。

二、京博控股于2008年7月11日和2008年9月25日两次虚假披露关于持有国通管业股票的情况

京博控股2008年7月11日披露,其2008年7月10日持有国通管业股票5,251,343股,持股量占国通管业已发行股份的5%。经查,京博控股2008年7月10日持有国通管业股票25,120,262股,持股量占国通管业已发行股份的23.92%。

京博控股2008年9月25日披露,其2008年9月24日持有国通管业股票10,536,361股,持股量占国通管业已发行股份的10.03%。经查,京博控股2008年9月24日持有国通管业股票27,812,654股,持股量占国通管业已发行股份的26.48%。

京博控股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京博控股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马韵升。

三、京博控股未向国通管业股东发出收购股份要约

京博控股2007年12月13日持有国通管业股票21,069,256股,持股比例超过国通管业已发行股份的30%,达到30.09%。此后,京博控股继续收购国通管业股票,但未向国通管业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股份的要约。直至2007年12月21日,京博控股持有国通管业股票20,505,108股,持股量占国通管业已发行股份的29.29%,低于30%的比例。

京博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附:证监会处罚决定书

 

 维权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起诉山东京博公司的条件已具备。自2012年5月份首批投资者起诉立案后,全国各地投资者纷纷起诉维权。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发电子邮件或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中的“对账期间”不同于上述征集区间,本案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应为:2007年7月24日至2012年8月31日(如第一笔买入是在2007年7月24日之前的,则对账期间为第一笔买入至2012年8月31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案件进展 

    我们采取了及时、有效地法律行动,以下为截止于目前的案件进展:

    1.2012年5月,首批案件完成立案(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

    2.2012年6月,山东京博提起管辖权异议,原定开庭延期

    3.2012年7月,山东京博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京博上诉至山东高院

    4.2012年9月,山东高院驳回京博的上诉,管辖权确定

    5.2012年11月,第一次开庭

    6.2013年1月,再次开庭

    7.2013年3月,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8.2013年4月,二审立案

    9.2013年7月,收到二审开庭通知

    10.2013年8月,二审开庭

    11.2014年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12.2014年1月,收到开庭传票

    13.2014年2月,开庭,未宣判

    14.2014年5月,第二批案件正式立案案件受理通知),将于7月9日开庭审理开庭传票

    15. 未完待续,维权持续进行中,我们一直在努力


社会关注

     本案获得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主流媒体对我们代理该案的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您可点击以下标题浏览相应内容:

    1. 首例股民告庄家案今日再审

    2. 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择日宣判存三大争议点

    3.山东京博恐遭连锁索赔散户诉讼群体或扩大

    4.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更多股东欲加入“索赔队伍” 

    5.山东京博要求重新举证散户诉庄家案下月再审

    6.山东京博恐遭连锁索赔系首例因虚假陈述致散户起诉庄家案

    7.京博股份虚假陈述案待宣判散户与庄家"死磕"到底

    8.存三大争议点未能达成和解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择日宣判 

    9.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二审被告主体资格成争议焦点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正在征集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1.虚假陈述索赔中,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2.如何界定虚假陈述,四种类型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含义

    3.虚假陈述案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4.虚假陈述案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5.哪些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具有索赔资格

    6.虚假陈述诉讼中通常的争议焦点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