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亚星化学(600319)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目前状态:2014年3月首批已开庭,未宣判;2014年9月第二批开庭延期

 

案件进展

     我们采取了及时、有效地法律行动,以下为截止于目前的案件进展:

     1.2013年9月,首批案件完成立案,收到首批开庭通知(开庭传票

     2.2013年10月,亚星化学提起管辖权异议,开庭延期

     3.2013年10月,亚星化学管辖权异议被驳回(驳回裁定书

     4.2013年12月,亚星化学管辖权异议上诉至山东高院被驳回(民事裁定书

     5.2014年1月,收到亚星化学开庭传票

     6.2014年2月,二批案件立案

     7.2014年3月,首批开庭,庭审顺利,未当庭宣判

     8.2014年9月,收到二批开庭传票,将于10月开庭审理

    9.第二批开庭延期,等待法院和通知

     10.未完待续,维权持续进行中,我们一直在努力


征集条件    

   2009年1月16日至2011年10月28日期间买入ST亚星(600319,亚星化学)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发电子邮件或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与征集区间不同本案中“征集期间”应为:2009年1月16日至2012年3月31日(如第一笔买入是在2009年1月16日之前的,则对账期间为第一笔买入至2012年3月31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违规事实

    2012年6月、2013年2月,亚星化学因存在多项信披违规行为两次被证监会处罚,具体违规事实如下:

  1.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 

    2007 年 6 月,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集团)安排其持有 91%股份的潍坊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二热电),通过借款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分别向青岛吉永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吉永昌)、上海宝韧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韧)两家公司提供 200 万元和 800 万元,由这两家公司以该借款出资成立了上海廊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廊桥)。除该两笔借款外,第二热电与青岛吉永昌、上海宝韧无任何经济往来。

   截止现场调查结束,青岛吉永昌、上海宝韧尚未向第二热电归还上述借款,也从未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向第二热电支付过借款利息。上海廊桥成立后至调查结束,先后有过 3 名财务人员,其中两人是亚星集团向上海廊桥派驻的,工资一直由亚星集团发放;上海廊桥在工商银行、中国银行驻潍坊的分支机构分别开有一个账户,亚星集团保管着上海廊桥的财务专用章,上海廊桥在潍坊的银行业务都由亚星集团的财务人员办理;除与亚星集团、亚星化学及亚星化学的子公司潍坊亚星湖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湖石)存在销售、采购业务外,上海廊桥对外基本无经营业务发生;上海廊桥自成立后未向青岛吉永昌、上海宝韧进行过利润分配。

    2010 年 11 月,上海廊桥在办理年度工商年检时无法与原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2011 年 5 月,经亚星集团领导研究决定,找到一位与公司无任何关联的人员暂时担任法定代表人配合公司年审。亚星化学、亚星集团及上海廊桥提供给调查组的书面说明承认,从上海廊桥的人员及业务等各方面情况看,上海廊桥由亚星集团控制,系亚星集团和亚星化学的关联方。相关涉案人员陈华森、曹希波、张福涛、王志峰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均承认上海廊桥是亚星化学的关联方。

    亚星化学在 2009 年年度报告、2010 年半年度报告、2010 年年度报告及 2011 年半年度报告中均未将上海廊桥作为关联方披露。

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09 至 2010 年,亚星化学与上海廊桥存在大量的业务往来,主要是亚星化学向上海廊桥销售氯化聚乙烯(CPE),从上海廊桥采购聚乙烯(PE);2011 年度,亚星化学与上海廊桥之间产品购销业务发生较少。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按照所涉及的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期间,亚星化学与上海廊桥的关联交易及关联方往来余额如下:

   2009年1至6月,亚星化学与上海廊桥之间产品购销往来发生额为0元。2009年1至12月,亚星化学向上海廊桥销售产品367,041,966.77元,自上海廊桥采购产品29,371,581.19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亚星化学对上海廊桥往来科目余额为:应收票据96,130,555.81元,预付账款143,352,436.80元,应付票据212,600,000.00元,预收账款10,159,524.90元。

   2010年1至6月,亚星化学向上海廊桥销售产品99,478,461.54元,自上海廊桥采购产品为0元。截至2010年6月30日,亚星化学对上海廊桥 往 来 科目余额为 :应 收 账 款 10,049,959.77 元 ,应收票据6,031,702.60 元,预付账款 186,084,158.41 元 ,应付票据57,000,000.00元。

    2010年1至12月,亚星化学向上海廊桥销售产品100,339,145.30元,自上海廊桥采购产品60,106,666.67元。截至2010年12月31日,亚星化学对上海廊桥往来科目余额为:应收账款3,764,095.07元,预付账款27,161,750.60元,应付票据57,000,000.00元。

    2011年1至6月,亚星化学向上海廊桥销售产品为0元,自上海廊桥采购产品6,398,717.95元。截至2011年6月30日,亚星化学对上海廊桥往来科目余额为:应收账款12,477,595.07元,预收账款27,161,750.60元。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2008年修订)》第10.2.4条“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以及第10.2.11条关于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法人进行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10.2.4条的规定,经测算,亚星化学与上海廊桥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在多个时点达到了临时披露要求,但是,亚星化学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这些关联交易事项。

   证监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要求,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须披露详细情况。经测算,亚星化学于上海廊桥发生的关联交易均超过了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但亚星化学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这些关联交易事项。

3.未按规定披露与亚星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2011 年 1 月,为解决前期遗留问题,亚星集团以其持有的亚星化学 985 万股股权为质押与湛江华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华森)签订了 7,200 万元借款合同。因亚星集团资金不足,亚星化学分别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6 月 1 日通过其银行账户支付 2,400 万元、1,200 万元给湛江华森,代替亚星集团归还湛江华森的欠款。亚星化学对上述资金划转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进行披露。2011 年 11月 29 日,亚星集团向亚星化学支付 15,000 万元,用于归还上述亚星化学代为支付的 3,600 万元及其他欠款。2011 年 8 月,亚星集团为归还到期的农业银行某笔借款,尚缺1,000 万元;亚星化学通过其银行账户划款 1,000 万元至潍坊虹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远建筑),由虹远建筑账户划转至亚星集团。该笔资金并无真实业务背景,亚星化学对上述资金划转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予以披露。2011 年 10 月,亚星集团直接向亚星化学归还 380 万元,剩余 620 万于 2011 年 11 月由亚星集团连同对亚星化学的其他欠款一并归还。

   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 10.2.4以及第 10.2.10 条关于“上市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的披露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规定,经测算,亚星化学与亚星集团发生的上述 3 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达到了临时披露要求,但是,亚星化学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对于 2011 年 4 至 6 月替亚星集团偿还的 3,600 万元债务,亚星化学也未在 2011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4.2011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2011 年 1 至 6 月,亚星化学及亚星湖石未及时入账的财务费用合计 14,760,616.43 元,影响当期损益,造成 2011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截止 2011 年 10 月底,亚星化学已将有关银行贷款利息计入当期损益。亚星化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5.亚星化学与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集团)存在大额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导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09年1月至2010年11月,亚星化学与亚星集团存在大额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其中,亚星化学直接向亚星集团划转资金122笔,累计金额1,309,088,332.69元,亚星集团直接向亚星化学划转资金105笔,累计1,309,088,332.69元。对于上述资金往来事项,亚星化学未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上述资金往来中,2009年1月16日,亚星化学向亚星集团划款1,500万元,亚星化学未将此笔资金往来进行临时信息披露,对于此后发生的226笔资金往来也没有进行临时信息披露;同时亚星化学对于亚星集团发生的227笔资金往来也没有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 

   亚星化学与亚星集团上述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全部未记账,由此导致亚星化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其中,2009年中期报告未披露亚星化学向亚星集团划出资金36,690万元以及亚星集团划入亚星化学资金33,690万元的事实,导致期末银行存款多记3,000万元,少记其他应收账款3,000万元。200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亚星化学向亚星集团划出资金63,360万元以及亚星集团划入亚星化学资金63,360万元的事实。2010年中期报告未披露亚星化学向亚星集团划出资金29,720万元以及亚星集团划入亚星化学资金29,720万元的事实。 

   6.亚星化学与亚星集团存在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导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09年2月至2010年10月,亚星化学向上海廊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廊桥)累计签发150,36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全部用于贴现,贴现资金全部被亚星集团使用,事实上构成亚星化学与亚星集团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亚星化学未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上述资金往来中,2009年2月9日亚星化学向上海廊桥开具第一笔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300万元,亚星化学未将此笔资金往来进行临时信息披露。此后至2010年10月期间开具的43笔银行承兑汇票既未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也未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44笔银行承兑汇票中,共有36笔未记账,由此导致亚星化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其中,2009中期报告其他应收款少计57,050万元,应付票据少记57,050万元;2009年年度报告其他应收款少计37,350万元,应付票据少计37,350万元;2010年中期报告其他应收款少计30,300万元,应付票据少计30,300万元。

    7.亚星化学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2010年5月20日、7月26日,亚星化学与潍坊银行和平路支行分别签署了两笔保证合同,为亚星集团的两笔均为2,000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亚星公司未将上述重大担保合同及时披露。

    亚星化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详情可参见证监会处罚决定书1 及 证监会处罚决定书2

 

社会关注

    本案获得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主流媒体对我们代理该案的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您可点击以下标题浏览相应内容:

    1.*ST亚星虚假陈述引股民诉讼管辖权异议致开庭延期

    2.股民诉*ST亚星虚假陈述索赔案开庭多年前隐患爆发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正在征集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1.虚假陈述索赔中,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2.如何界定虚假陈述,四种类型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含义

    3.虚假陈述案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4.虚假陈述案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5.哪些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具有索赔资格

    6.虚假陈述诉讼中通常的争议焦点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